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年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融水镇寿星中路(会展中心后街融城银座1栋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5079052785F。 法定代表人刘文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年华与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225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年华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11030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车辆;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工商股权、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10303元及利息(另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年华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融水银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杨年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晓东 审判员  李炳铭 审判员  余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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