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朝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秋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被告:赵菊霞,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焦作市马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宋朝阳与被告赵菊霞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2021年5月24日,原告宋朝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宋朝阳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宋朝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