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陈启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97,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
起诉人:钟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39,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审理经过
2021年4月29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启球、钟林提交的诉广州市君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陈启球、钟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355400元及利息136789.13元,共492189.1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陈启球、钟林与广州市君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签订终止工程合作协议,终止工程合作,双方约定广州市君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陈启球、钟林725400元,最迟定于2020年1月30日前还清。截止诉前广州市君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起诉人本金355400元及利息136789.13元,共492189.13元。起诉人多次向广州市君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陈启球、钟林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查明
经审查,陈启球、钟林与广州市君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签订终止工程合作协议,该协议显示双方于2018年12月22日签订了家和十里水湾花园商业楼外墙干挂石工程施工合同,陈启球、钟林放弃后续施工,经结算广州市君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陈启球、钟林工程款7254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依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非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无管辖权。本院向陈启球、钟林释明后其仍坚持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陈启球、钟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