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宝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被执行人:倪洪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方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人贾宝友申请执行倪洪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初65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被告倪洪仓于2021年2月10日前向原告贾宝友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19320元(自2019年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2020年12月21日起利息扔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至款清。案件受理费1017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倪洪仓负担。因被执行人倪洪仓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日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二、2021年4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证劵、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方城县处,本案轮候第三次查封,查封时间为三年,如需续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
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倪洪仓居住地周边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1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倪洪仓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倪洪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贾宝友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查证属实的财产可以继续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91357元,执行到位0元,剩余91357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倪洪仓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贾宝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