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某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云,江苏淮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汪某,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某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苏1023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某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某于2021年5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本案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本案作终结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宝应县某某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2021)苏1023执147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