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庆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魏冬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伟诉被告魏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伟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伟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庆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庆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屈克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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