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庆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告:魏冬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伟诉被告魏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伟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庆伟自愿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庆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庆伟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屈克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