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告:南京足生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安江街****。
法定代表人:戴祝美。
被告:戴祝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
被告:秦龙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武周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忠与被告南京足生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戴祝美、秦龙清、武周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忠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