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银,系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五大连池市福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庆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北安市。
被告:叶丽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五长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五大连池市(叶丽红丈夫)。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楠,系天津敬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海与被告五大连池市福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许庆河、叶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海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贾海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28元,减半收取11,914元,由原告贾海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