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滕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丁迎德。 被执行人:洛阳信卓精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青城路与华夏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符玉记。 被执行人: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涧西区丽春西路。 法定代表人:齐新。 被执行人:洛阳友布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土桥沟三组。 法定代表人:谢艳芳。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1)豫039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洛阳信卓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洛阳友布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山东海特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信卓精工机械有限公司、凯迈(洛阳)机电有限公司、洛阳友布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67932.8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