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路早科,男,汉族,户籍地:融水县,现住融水县。 被告:黄丹丹,女,汉族,现住融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路早科诉被告黄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路早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路早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丹丹于2018年12月23日找到原告路早科借钱,原告当天将10000元现金给付给被告,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 被告给原告写下借条为证。自2020年12月起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还。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路早科与黄丹丹是朋友关系。黄丹丹因急需资金,于2018年12月23日向路早科借款1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路早科于当日给付黄丹丹10000元现金,黄丹丹将其身份证复印件给路早科留存,该身份证复印件上记载“借条今借到路早科壹万园整(¥10000.00)此据为凭借款人:黄丹丹2018.12.23”。黄丹丹在该借条上签字、捺手印。2020年12月起,路早科多次向黄丹丹催收,黄丹丹均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 被告黄丹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认证条件,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黄丹丹向路早科借款,路早科向黄丹丹出借款项后,黄丹丹向路早科出具了借条一份,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路早科依约向黄丹丹出借款项,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时间,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2020年12月起,路早科已多次向黄丹丹催收,黄丹丹应该按照约定返还,故路早科要 求黄丹丹归还借款10000元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丹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三条、第 七条、第 一百七十六条、第 五百零九条、第 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 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黄丹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路早科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丹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琼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廖紫眉 书 记 员 黄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