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利洁生物医疗科技(滨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高新区青田街道办事处新八路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RRGEM76。

法定代表人:孙红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波,山东友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霞,山东友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可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3号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N1KEL4U。

法定代表人:徐贵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利洁生物医疗科技(滨州)有限公司(下简称利洁公司)与被告可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可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波、刘金霞,被告可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利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被告退还货款1,621,500元;2、被告支付200000元违约金;3、被告向原告开具金额为172,5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诉讼费用被告可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医用一次性PVC检查手套(无粉),合同总价款8,954,820元,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分批交货日期、违约责任、管辖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打款2,139,000元,但被告仅交货50万只一次性PVC检查手套,货值172,500元,剩余至今未发货。被告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经对账,被告应退货款1,966,500元,已退345,000元,余款1,621,500元至今未退,为维护原告权益,具状贵院。

被告辩称

被告可多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并非恶意违约,被告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货物,是因为被告的下游客户山东寅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被告与其签订的合同向被告交付货物而导致被告无法向原告交付货物;第二、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合理,被告认为该违约金过高,其主张的数额已经超出其损失请求法庭依法降低违约金金额。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1月5日,原告利洁公司(甲方)与被告可多公司(乙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BK01,约定原告利洁公司向被告可多公司采购医用一次性PVC检查手套(无粉),其中型号S,颜色白色,含税单价0.345元,数量10146000只,含税总价3500370元;型号M,颜色白色,含税单价0.345元,数量15810000只,含税总价5454450元。总金额8954820元(大写捌佰玖拾伍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不含运费,包含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货期:自签订合同并收到1069500(壹佰零陆万玖仟伍佰元整)预付款起分批次交货,乙方于每批次发货前提前通知甲方付款,乙方发货前先对所提货物进行初步验收。货物交付地点:利洁滨州仓库。计划交货日期:2020年11月6日、8日、9日,均为S码各310万只;2020年11月10日、11日、12日、13日,均为M码各310万只;2020年11月14日S码84.6万只、M码341万只。合同还约定,签署合同后,甲方支付预付款乙方开始安排工厂生产发货,乙方提供甲方当天发货数量和装车视频,甲方付当批全部货款,最后预付款作为尾款扣除,甲方须当日之内支付预付款,若未支付,本合同不生效,甲乙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每批次货物收款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需要提供1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于甲方出口退税时,海关追溯到源头,需提供乙方的源头发票,保障正常出口退税。违约责任: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不按约定支付预付款,视为甲方取消订单,本合同自动终止;2、乙方违约责任:乙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标的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5天,乙方应将已收取的甲方货款全额退还甲方,并赔偿甲方为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3、若乙方所供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按不符合质量标准产品标的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须在2日内提供合格产品,否则,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合同,乙方应立即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并赔偿甲方为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4、甲方须积极配合付款,因甲方付款导致的货物延迟,供方可顺延交期。

合同签订后,原告利洁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告可多公司支付货款1069500元,于2020年11月8日向被告可多公司支付货款1069500元,共计213900元。2020年11月13日被告可多公司向原告利洁公司交付PVC检查手套50万只,价款172500元。因被告可多公司不能按期交付货物,2020年11月20日,原告利洁公司向其发出通知函,要求退还货款1966500元、解除合同并对已交付的50万只手套货款1725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20年12月2日,被告可多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原告利洁公司退款200000元、2020年12月4日退款100000元、2020年12月12日退款45000元,以上共计退款345000元。2021年1月18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可多公司尚欠原告利洁公司应退货款162150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利洁公司提交的《采购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通知函、对账函、微信聊天记录及原被告这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货物,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原告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双方所签订的《采购合同》依法应予解除,被告对原告所支付的货款应予返还,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被告退还货款1,621,5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过高,应予调整,原告自愿要求被告只支付违约金200000元,该数额远低于合同约定,不违反合同约定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所交付PVC检查手套50万只,收款后应依合同约定按所收货款金额向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被告主张未能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并非恶意违约,是因为被告的下游客户山东寅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被告与其签订的合同向被告交付货物而导致被告无法向原告交付货物。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与被告和山东寅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被告不能以第三人未向其履行交货义务为由,对抗原告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主张,对被告的该项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利洁生物医疗科技(滨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可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间编号为BK01的采购合同,被告可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利洁生物医疗科技(滨州)有限公司货款1621500元。

二、被告可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利洁生物医疗科技(滨州)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三、被告可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利洁生物医疗科技(滨州)有限公司按货款17250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97元,由被告可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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