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索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顺,滨州滨城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忠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以北2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52690542Y。 法定代表人:索建军,经理。 被告:李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 被告:廉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廉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索建军与被告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张忠奎、李民勇、廉福平、廉素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索建军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索建军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索建军撤回对被告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张忠奎、李民勇、廉福平、廉素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索建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忠诚 人民陪审员  任锡键 人民陪审员  任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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