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索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顺,滨州滨城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忠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滨北办事处以北205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752690542Y。 法定代表人:索建军,经理。 被告:李民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惠民县。 被告:廉福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廉素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索建军与被告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张忠奎、李民勇、廉福平、廉素平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索建军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索建军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索建军撤回对被告滨州廉氏工贸有限公司、张忠奎、李民勇、廉福平、廉素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索建军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忠诚 人民陪审员 任锡键 人民陪审员 任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