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伟政,男,****年**月**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住云南省红河县。

被告:王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睢宁县人,住江苏省睢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钱伟政与被告王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王猛下落不明,需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伟政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伟政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伟政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原告钱伟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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