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卿浏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清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以君,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麦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卿浏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麦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的(2020)沪0118民初132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一、被告上海麦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卿浏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工程质保金13,750元;二、被告上海麦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卿浏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3,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案件受理费143.70元,由被告上海麦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上海麦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卿浏环境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麦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3月16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嵩 审判员 倪 鸿 审判员 孙佑正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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