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风东街4899号金融广场商务中心一期2号办公综合楼1-5层。
主要负责人:陈志红,行长。
被申请人:孟新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被申请人:耿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高密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被申请人孟新和、耿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新和、耿丽银行存款601551.87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孟新和、耿丽银行存款601551.87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