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某1,住址甘肃省广河县。        

被告:马某1,住址甘肃省广河县。        

被告:杨某2,住址甘肃省广河县。        

被告:马某2,住址甘肃省广河县。        

被告:马某3,住址甘肃省广河县。        

被告:马某4,住址甘肃省广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临夏分行)与被告杨某1、马某1、杨某2、马某2、马某3、马某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邮政储蓄银行临夏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杨某1于2013年9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62005891213082805093《个人额度借款合同》;2.判决被告杨某1、马某1共同偿还原告上述借款合同第一笔借款本金1099564元,截止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172349.26元,合计1271913.26元;第二笔借款本金528372.56元,截止2020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63628.39元,合计592000.95元;两笔借款共计1863914.21元。并判决被告杨某1、马某1以合同约定的利率承担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原告系统计算为准);3.判决原告对被告杨某2、马某2共有的位于广河县工商行住宅楼2-301【广城房字第21181号】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诉请第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原告对被告马某3、马某4共有的的位××县)【广城字第20381号】的的房产和位××县【广国用(2009第06-101-1号)】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诉请第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决原告对被告杨某2、马某2共有的的位××县间【广建(2004)字第00237号】的的房产和位××县间【广国用(2008)第028号】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诉请第2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被告杨某1、马某1申请,原告与被告杨某1于2013年9月2日签订了编号为62005891213082805093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2000000(大写贰佰万元整),额度存续期最长为10年,自2013年8月21日至2023年8月21日;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本合同第42条、第47条明确约定了违约情形和违约后可采取的措施为了保证借款合同中产生的全部债权能得到实现,被告杨某2、马某2以共有的的位××县间【广建(2004)字第00237号】的的房产和位××县间【广国用(2008)第028号】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签订了编号为62005891313081686872《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杨某2、马某2以共有的位于广河县工商行住宅楼2-301【广城房字第21181号】的房产为该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马某3、马某4以共有的的位××县)【广城字第20381号】的的房产和位××县【广国用(2009第6-101-1号)】土地使用权为该借款合同产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签订了编号为62005891313081686871《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并于2013年9月4日向广河县建设局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广建房他证2013字第881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利息、罚息、违约条款等也有明确地约定。原告在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了两笔借款。截止目前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甲方是被告杨某1,乙方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行,并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原告仅为《个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乙方盖章,且文字签写仍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河县支行。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不是主合同《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回族自治州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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