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连根,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        

被申请人:常有升,男,1993年4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陈连根与被申请人常有升财产保全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被申请人常有升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劳务费6,000元,并用其名下×××越野车一辆提供担保。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本案件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新4322民初135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常有升名下所有的×××越野车一辆,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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