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被执行人:雷声权,男,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担保人:王雪梅,女,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住贵州省习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2021)黔0330民初200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雷声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王雪梅自愿作为本案但保人承担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及担保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仅王雪梅缴存有公积金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划担保人王雪梅在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内存款66868.00元至习水县人民法院单位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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