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语晨,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周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梁语晨与被执行人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11民初4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

立案当天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7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同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2021年7月26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和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共计16193.77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由上述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8月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了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9月1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

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此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7月2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51183元,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16193.77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4989.2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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