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昌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
被告:和县异日之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历阳镇和州路与海峰路交叉口佳源广场S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8LGRLY3Y。
法定代表人:吴信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邢昌盛与被告和县异日之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邢昌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昌盛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昌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昌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