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39052263A。
住所地:中山路北段8号楼124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
委托代理人:于海,该公司董事,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武奉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开封市鼓楼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奉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204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武奉生偿还原告开封市金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本金200000元及费用、利息(按月利率3%的标准,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当金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计算)。被执行人武奉生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900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银行卡25×××68,开户行为中国银行开封新区支行(查封期限:2021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查封期限:2021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开封市鼓楼区翠园西北组团5号楼5单元5层9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31××47)和开封市鼓楼区翠园路25号楼2单元4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33××35)(查封期限: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在对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拍卖时,选定的郑州评估公司因为疫情严重无法到场,故拍卖无法继续进行,申请人同意暂不拍卖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继续查封上述财产的,申请人应于查封期限满30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提出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59329元,本案剩余本金130132元及自2021年7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3%的标准并以130132元为基数计算)未能实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