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自由职业,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苗某,住太原市,公民身份号码×××。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山西嘉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太原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苗某与被告太原恒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高某、苗某于2021年6月10日以其它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某、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7元,由原告高某、苗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