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丽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执行人谢金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执行人谢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

申请执行人谢汝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执行人杨玉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执行人谢小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申请执行人谢小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执行人胡远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审理经过

罗丽琼、谢金荣、谢某、谢汝超、杨玉连、谢小兰、谢小牧与胡远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珠斗法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胡远宗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丽琼、谢金荣、谢某、谢汝超、杨玉连、谢小兰、谢小牧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详见2015年6月1日执行和解笔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鉴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不宜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5)珠斗法执字第2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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