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俊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许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告:胡居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俊亚与被告许亚、胡居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亚、被告许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居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俊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还借款3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本街邻居,被告急需用钱,分别向原告借款10次总借款金额380000元,被告打了一张总借条,并承诺一个月内还钱,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以种种理由推拖就是没有还钱。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综上所述,第一被告借原告现金久拖不还,并且有第二被告承诺还钱。现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许亚辩称:我向原告借款多笔,最后打的总借条,但是总借条中数额是利滚利得来的,借条出具之后我一直还原告利息,就从今年开始有两三个月没有还利息,原告就起诉我的。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俊亚与被告许亚、胡居红是街坊邻居,许亚与胡居红系夫妻关系。自2013年12月14日起,许亚以开发、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七次向原告张俊亚借款合计本金270000元,每笔借款均由许亚向原告出具借条。2014年10月14日,在许亚第六次向张俊亚借钱之前,许亚的妻子胡居红向张俊亚出具了一张“证明”,内容为“许亚到你家借钱以前以后借的人民币他如不还钱,我来还钱”。2017年10月1日,许亚与张俊亚进行结算,许亚向张俊亚出具了一张本息合计后的借条,内容为“今日借到黑塔村七组张俊亚现金叁拾捌万元整380000元,用期一个月,到期还钱,家房抵押,出现经济纠纷我全权负责借钱人许亚2017年10月1号”,该借条出具后原始借条均销毁。到期后,原告没有按时偿还本金,原告为此诉讼来院,引起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证明”、被告提交的流水账记录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许亚向原告张俊亚借款本金为2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从被告自己记录的流水账中也可以印证其向原告借款本金为270000元的事实,且借款均发生在2013年、2014年期间,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经结算至2017年10月1日时未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双方结算后的本息合计为380000元,被告许亚应当偿还给原告。因许亚的借款用于家庭经营、其妻子胡居红也向张俊亚出具了还款的承诺,胡居红知道并认可借款的事实,理应对许亚所借款项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许亚、胡居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亚借款本息38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许亚、胡居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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