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细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鹰,湖南深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湘潭华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县云湖桥镇石井铺村谭家组。 法定代表人:谭建良,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枝,湖南省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高细满与被告湘潭华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高细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50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原告到被告所在的澧县张公庙澧水特大桥工程建设工地从事杂工。同年11月9日,原告在工作时从高约3米处摔下,肺部被钢筋刺穿,头疼被模板砸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澧县人民医院抢救,同月10日转至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9天,2020年12月9日出院。同月14日进入安乡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42天,2021年1月25日出院。原告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后经常德市凯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脑挫伤后遗脑软化灶形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就损害赔偿事宜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作为被告员工,在被告所承建的工地工作时受伤,就主张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5043元与被告发生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未经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细满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周清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茎松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