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碾荣(王碾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沁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沁县南里镇上王村民委员会。
住所:沁县南里镇上王村。
法定代表人:王有福,职务:村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王碾荣与被告沁县南里镇上王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沁县南里镇上王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原因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碾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碾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