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东峰山。
被执行人: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铜矿峪。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827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某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赵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期限分别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二、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某的财产以人民币23254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