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书玲,女,1976年06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同力达到北段路西(贯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55749506461。

法定代表人:王海建,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刘书玲与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5民初20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刘书玲的购房款80000元;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执行费1100元。因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刘书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2021年3月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为:0元,网络银行账户存款为0元,本案予以冻结其银行账户;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2021年3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分别为:0元,网络银行账户存款为0元;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2021年5月11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分别为:185010元、77.7元,本案予以冻结但实际控制金额为0(有其他案件在先冻结信息,本案无法划拨),网络银行账户存款为0元;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2021年6月24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185010元、1334.11元,本案予以冻结但实际控制金额为0(有其他案件在先冻结信息,本案无法划拨),网络银行账户存款为0元;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2021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海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021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4月6日,前往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调查结果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2021年6月24日,前往确山县房产所、确山县不动产管理中心线下调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调查结果为:驻马店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不动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8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8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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