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洪德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城龟石路(县农机校旁)。
法定代表人:洪东方,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洪德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18)桂1122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1122执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