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瑞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丛培河,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刘瑞海与丛培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刘瑞海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瑞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瑞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