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银川市医用设备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新宁巷43号。 法定代表人:聂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银川市医用设备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20年3月18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银川市医用设备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其破产申请应予受理。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示,该案交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作出(2020)宁01破申6号民事裁定,裁定指令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银川市医用设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受理银川市医用设备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海波 审判员 任旭昊 审判员 杨 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