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汪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住衡南县******。
被申请人刘献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被申请人陈小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汪小红与被告刘献君、陈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小红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献君名下全部存款1153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他们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汪小红以其购买的位于蒸湘区******。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起诉要求被申请人刘献君、陈小凤偿还借款853000元及利息300000元,共计1153000元。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献君所有的位于衡南县新县城******;
二、查封被申请人陈小凤所有的位于衡南县新县城******。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