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美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鑫鼎裕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4号楼6层6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1RFE48Q

法定代表人:邵广川。

审理经过

原告刘美芳起诉被告北京鑫鼎裕安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刘美芳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美芳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美芳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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