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学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黄石市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大冶市东风路办事处新冶大道黄世升14号。

法定代表人:周细香,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原告李学强与被告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山房地产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学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被告圣山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学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所签《房屋拆迁补偿置换协议书》中约定50平方门面置换被告因履行不能给付2倍违约赔偿款16411元∕㎡×50㎡×2倍=1641100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0年5月21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置换协议书》,根据该置换协议,被告圣山房地产公司应于2016年6月20日前交付原告位于大冶市余××路湖滨××小区××纵向××至20轴东南方向西商业门面房面积50平方米。该协议已经大冶市人民法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931号、(2018)鄂0281民再8号、(2020)鄂02民再16号予以确认合法有效。而原被告双方签订协议所约定还建门面房位置,已被大冶市人民法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7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归大冶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并已交付。至此,导致原告要求被告交付约定位置门面房的诉求已无法实现,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圣山房地产公司辩称:1、我们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有效,但是原告要求交付协议约定还建门面的诉求已被生效法律文书判决不予支持;2、虽然协议约定的具体位置门面不能交付,但是还有同等面积的门面可以交付,只是原告不要;3、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李学强原在大冶市东岳路办事处××号西边后面有房屋二间(产权证号:冶房权证01字第××号)。2010年5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置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在原地新建楼房的东南面还建给乙方伍拾平方米一楼门面房。具体位置由甲乙双方在设计图纸中注明并盖章认可为准,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否则甲方将承担以当时市场价格为基础计价折算全额门面款2倍赔偿给乙方;甲方还建门面房面积必须以房产局测量面积为准,按甲方提供的工程图纵向16轴至20轴,轴线不够向(注:原合同此处为空白)轴线延伸;甲方交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等内容。协议签订后,被告将上述房屋拆除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项目位置为大冶市××××路,项目名称为湖滨花城。由于被告在开发项目完成后未将约定的还建门面交付原告,原告于2015年1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作出(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9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圣山房地产公司应于2016年6月20日前交付原告李学强位于大冶市余××路湖滨××小区××纵向××至20轴东南方向商业门面房面积50平方米;二、被告圣山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原告李学强安置费8050元(已算至2016年6月20日止),定于2016年6月20日前付清。后因履行不能,原告李学强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经再审查明,原告李学强与被告圣山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置换协议所约定的位置(工程图纵向16轴至20轴),其中18轴至20轴东南方位已经被本院(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174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归大冶市龙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并已交付该公司;16-18轴南靠外1-1-5位置建筑面积5.44㎡被石卫东拆迁户所有;靠内W-1位置为物业用房24.7㎡。本院作出(2018)鄂0281民再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39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李学强要求原审被告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大冶市××××路湖滨花城一楼工程图纸纵向16轴-20轴东南方向50平方米门面房的诉讼请求;三、原审被告应支付原审原告李学强安置费15600元(2012年元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李学强不服,提起上诉,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鄂02民再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

同时查明,原告李学强曾于2014年10月13日因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以圣山房地产公司为被告诉来本院,2015年11月4日撤回起诉。诉讼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被告圣山房地产公司所有的位于大冶市××××路湖滨花城(工程图纸纵向16轴至20轴)一处商业门面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2015年7月30日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建筑面积50㎡,房地产总价82.06万元,房地产单价1641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置换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李学强已依约将房屋置换给被告并拆除,被告圣山房地产公司应将符合约定的门面交付给原告。现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协议约定应交付的位置房屋已履行不能,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以当时市场价格为基础计价折算全额门面款2倍赔偿损失(评估价16411元∕㎡×50㎡×2倍=1641100元)的诉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赔偿原告李学强损失16411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9785元,由被告大冶市圣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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