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统学,男,汉族,住赣榆区。

被执行人:张功景,男,汉族,住赣榆区。

审理经过

王统学与张功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苏0707民初2492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5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0年7月31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1年8月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2021年6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小额存款,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小型车辆,因其年载较长,无处置价值,未予以处置;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0月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功景与案外人房德玲所共有的位于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42号区邮电局宿舍第1幢东单元一层西户房产。本院2020年10月30日对上述房产裁定书予以查封;2020年11月5日组织者双方当事人议价未成后,通过最高院委托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评估;2021年3月1日裁定拍卖上述涉案房产,经两轮拍卖后未能成交;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以物抵债,其不同意以物抵债。

5、2021年6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告知了执行结果,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调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小额存款,因余额较小,暂未予以扣划;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小型车辆,因其年载较长,无处置价值,未予以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张功景与案外人房德玲所共有的位于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42号区邮电局宿舍第1幢东单元一层西户房产;本院2020年10月30日对上述房产裁定书予以查封;2020年11月5日组织者双方当事人议价未成后,通过最高院委托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评估;2021年3月1日裁定拍卖上述涉案房产,经两轮拍卖后未能成交;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以物抵债,其不同意以物抵债。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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