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达米提汗阿德力汗,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被执行人:范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米提汗阿德力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范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4301民特19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范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范龙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5000元,剩余案款自2021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1000元,我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评议结果为符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01执10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利 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 审判员 马哈特哈力塔依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成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