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社区开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733280463。
法定代表人:陈治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联系。
被告:杨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联系。
被告:李永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李永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开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