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黛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保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诸暨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黛娣因与被申请人马保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陈黛娣申请再审称,1.关于2004年5月马保中还款金额问题,虽然还款金额是12万元,但其主张债权时扣除了为马保中代为垫付的他人债务及代垫的差旅费总计6.5万元,马保中的实际还款金额应为5.5万元。2.关于其领取的金额总计23.5万元的三张支票,该款项已用于购买工程用车,与本案借贷关系不同,不应认定为马保中的还款。3.马保中于2017年出具的欠条中确认欠其利息20万元,对借款本金只字未提,系因借款本金需经对账才能确定,而非对本金已清偿完毕进行确认。4.关于双方当事人对利息是否有约定,其曾于2014年发函向马保中催讨欠款,内容包括利息主张,马保中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马保中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1.关于2004年5月马保中的还款金额,陈黛娣在其提交的于2014年6月书写的利息清单中已自认马保中于2004年5月还款12万元,现其主张应扣除其于2002年、2003年代马保中支付的垫款和差旅费,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马保中亦未认可,其主张本院难以采信。2.关于三张支票是否为马保中还款的问题,陈黛娣确认支票上收款人处的签名系其签署,且用该款项购买的车辆亦登记在陈黛娣丈夫张文龙名下,原审判决认定三张支票为马保中向陈黛娣的还款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对此已作了充分详尽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3.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原审判决认定马保中的还款总额大于其借款总额,故借款本金已全部归还,并无不当。4.关于利息,案涉借条中并无利息的约定,鉴于马保中于2017年3月向陈黛娣出具欠条确认欠息20万元,原审判决据此判令马保中支付利息20万元,亦无不妥。陈黛娣要求根据其单方向马保中发出的催款函对本案借款本息作出认定,于法无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陈黛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陈黛娣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高 琼 审 判 员 范雯霞 审 判 员 程 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骆 虹 书 记 员 严伟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