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盛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被执行人:新邵县犇牛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坪上镇岱水村5组村活动中心内。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盛强与被执行人新邵县犇牛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新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78号仲裁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新邵县犇牛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赔偿医药费、后续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80000元;若未在2020年12月1日以前支付到位,赔偿费用增加至90000元,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邵县犇牛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

2021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邵县犇牛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2月10日向新邵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公司负责人未在公司,且该公司已暂停营业。本院依法对其公司内的机械设备予以登记查封。于3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作出书面还款承诺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且申请人以微信信息的形式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522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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