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保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张艳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
审理经过
张保华与张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8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1804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21年7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张艳飞名下位于曹县泰山路以东湘江路以南磐石新城磐石明珠12-3-902的房产。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743.67元,扣除执行费后,本院已将4666.67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01民初82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心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毛清扬 书 记 员 高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