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鲅鱼圈区世纪广场西侧社保大厦综合楼。
负责人:田运重,该支行行长。
被告:高元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高元成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高元成名下的银行存款29535.31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它等额财产。并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行为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高元成银行存款29535.3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如需要续行查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本院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