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长虹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8593114264。 负责人:任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兰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武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兰兰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艾丽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9月6日,原告以公司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艾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端 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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