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被执行人:吴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罗甸县人,户籍地贵州省罗甸县。
被执行人:罗甸县金泉大酒店,住所:贵州省罗甸县龙坪镇。
法定代表人:吴先燕,系该酒店投资人。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8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27民终2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兴梅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19065.30元,执行费18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先燕、罗甸县金泉大酒店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先燕、罗甸县金泉大酒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先燕、罗甸县金泉大酒店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先燕、罗甸县金泉大酒店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金世富
审判员 王智本
审判员 冉瑞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饶茜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