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姜晓盼,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23198901154420,住南通市崇川区城南新村*幢*室。 被申请人:姜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5312094624,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城南新村*幢*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宝欣苑9村10号楼*室。 代理人:姜志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827197810154617,户籍地南通市崇川区城南新村*幢*室,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宝欣苑9村10号楼*室,系姜灵儿子。

审理经过

申请人姜晓盼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姜灵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姜晓盼称,其系姜灵女儿,姜灵因患阿尔茨海默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平时由姜志鹏监护照顾。为了维护姜灵的合法权益,现申请认定姜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姜志鹏作为姜灵的监护人。 代理人姜志鹏称,申请人姜晓盼所述属实,同意认定姜灵无民事行为能力,由姜志鹏担任姜灵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姜灵与徐丕俊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一女即姜志鹏和姜晓盼。徐丕俊现已去世。2021年1月13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姜灵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 经本院委托,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姜灵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于2021年8月10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者姜灵:1、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中-晚期);2、无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姜灵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中-晚期),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姜晓盼申请认定姜灵无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事实依据,对该申请本院予以支持。姜志鹏系姜灵的儿子,对于姜晓盼指定其作为姜灵监护人的申请,姜志鹏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宣告姜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姜志鹏为姜灵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顾 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金 琦 书 记 员  江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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