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张某妻子),住石嘴山市。
被告:赵某,职业、住址不详,户籍地石嘴山市。
被告:王某,职业、住址不详,户籍地石嘴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被告赵某、王某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