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美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华,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桂林唯美四季酒店有限公司栖坞里客栈,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22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40946309859。
负责人:郭治国。
被告:宁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劲松,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黎波,广西齐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唐美英与被告桂林唯美四季酒店有限公司栖坞里客栈、宁海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唐美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美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唐美英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662元,减半收取28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唐美英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龙 韧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蒋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