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847761833D,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蛟池街1号。

负责人:翁晓波,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锦华,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建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徐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与被告王建芳、徐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童建国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徐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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