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184212939C,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镇头镇镇柏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肖楚琦,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许子斌,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陈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栋××单元××楼××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9)湘08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良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浏阳市镇头建筑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陈良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栋××单元××楼××号进行调查。于2019年8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2019年11月2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陈良在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工商登记等信息。于2019年8月12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良的不动产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1月2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陈良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49,010.00元,尚有49010.00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易悦审判员高红定审判员吴新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