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付国,男,1981 年8 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唐国平,男,1968 年10 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执行人:彭秀珍,女,1973 年4 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被执行人:唐堂,男,1993 年7 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付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秀珍,唐国平,唐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彭秀珍,唐国平,唐堂履行(2020)渝0108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唐付国偿还借款 300000 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受理费,公告费,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57.94元,申请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其余本案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廖 全 胜 审 判 员 王 华 恒 审 判 员 苏 永 红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邓欣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