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石头沟门村商住小区6号楼。

法定代表人:任立杰,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孙福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被执行人:于福,男,****年**月**日出生,住双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福生、于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4民初39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滦平县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824执恢1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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